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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例

合伙人胡雅君律师为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发布人:hnhxls.net     发布时间:2015-05-07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2004年9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04)第264号起诉书对杨某某提起公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有:
    199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战旗电力设备厂职工宿舍8号寝室内与该厂职工江某某等人玩扑克,与江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向江某某下腹连刺两刀后逃逸。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因系腹部刀伤致失血性休克后死亡。
 
    二、控辩焦点:
    1、医院误诊和处理不及时是否是造成江某某死亡的重要因素。
    2、江某某在事件发生中自己是否存在过错。
 
    三、辩护意见:
    1、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江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后死亡。在受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经过两次转院,受害人才被确诊为外伤出血,由于两次误诊共耽误了30分钟以上的抢救时间。众所周知,救人如救火,赢得了抢救时间就赢得了患者的生命。因此,辩护人认为,医院的两次误诊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2、被告人杨某某与受害人江某某因玩扑克牌而发生口角,并发展为互相殴打,由于受害人先动手伤人并将被告人的嘴打出了血,才导致被告人动刀伤人的行为发生,所以受害人本人对其受伤和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
     四、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要求对杨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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