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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常见问题分析

发布人:hnhxls.net     发布时间:2015-05-07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社会中,经常有员工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保或者一个员工与多个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方面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解析一二。
 
一、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后又主张购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社保
购买社会保险不但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不能自行放弃,即使员工向单位出具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说明,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购买社保的义务。但此时应当注意一点,如果员工主张用人单位补买社保的,用人单位最多只需补买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放弃购买社保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了,其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其只能主张在诉讼时效内的社保。可以参见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舟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邵某某与舟山某某某某船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三、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发生工伤时仍需由单位承担
前文已经明确,员工放弃社保不具有效力,只是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即使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发生工伤时,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工商标准赔付。可以参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苏帆诉厦门鸿业印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四、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社保基金不予赔付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职工在为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可参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荣成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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